品种国家审定和省级审定有什么不同?
(1)适宜推广的生态区域不同。通过国家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由农业部公告,可以在全国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通过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公告,只能限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引种。 (2)审定的品种范围不同。国家审定的范围只有《种子法》规定的5种主要农作物和农业部规定的2种主要农作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定的主要农作物除以上规定的7种外,还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规定的1~2种主要农作物。
审(鉴)定品种与获品种保护权的品种有什么区别?
根据国家2000年颁布的《种子法》,国家对主要农作物实行审定制度,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一般来讲,育种家育成的品种要经过严格的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表现突出才能通过审定,推广种植没有风险。 国家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对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的植物品种,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从法律程序上讲获得品种权保护的品种不一定通过审定,其中包含着推广种植有一定风险的品种。 由于作物审定名额限制,除四川、福建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未将甘薯列为强制审定作物,经农业部全国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同意,甘薯作为国家鉴定作物,经国家甘薯鉴定委员会鉴定通过的品种成为鉴定品种,这些品种所经过的程序完全与审定程序相同,可以作为优良品种在适宜的地区推广种植。
品种审定的审定程序如何进行?
审定程序分初审和审定两步: (1)初审。对于完成品种试验程序的品种,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3个月内汇总结果,并提交品种审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或者审定小组初审。专业委员会(审定小组)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初审工作。专业委员会(审定小组)初审品种时应当召开会议,到会委员达到该专业委员会(审定小组)委员总数2/3以上的,会议有效。对品种的初审,根据审定标准,采用无计名投票表决,赞成票数超过该专业委员会(审定小组)委员总数1/2以上的品种,通过初审。 初审实行回避制度。专业委员会主任(审定小组组长)认为可能影响初审结果公正性的,可以要求有关人员回避。 专业委员会主任(审定小组组长)的回避,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决定。 专业委员会(审定小组)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申请者到会介绍品种。 (2)审定。初审通过的品种,由专业委员会(审定小组)在1个月内将初审意见及推荐种植区域意见提交主任委员会审核,审核同意的,通过审定。主任委员会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审定工作。
品种审定的品种试验程序如何进行?
对于受理的品种审定申请,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安排品种试验,对申请品种进行实质审查。品种试验包括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转基因品种的试验应当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确定的安全种植区域内安排。 每一个品种的区域试验在同一生态类型区不少于5个试验点,试验重复不少于3次,试验时间不少于两个生产周期。区域试验应当对品种丰产性、适应性、抗逆性和品质等农艺性状进行鉴定。 每一个品种的生产试验在同一生态类型区不少于5个试验点,一个试验点的种植面积不少于300米2,不大于3000米2,试验时间为一个生产周期。生产试验是在接近大田生产的条件下,对品种的丰产性、适应性、抗逆性等进一步验证,同时总结配套栽培技术。 品种试验的抗逆性鉴定、品质检测结果以品种审定委员会指定的测试机构的结果为准。每一个生产周期结束后3个月内,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品种试验结果汇总并及时通知申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