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炮证办理的条件
炮证办理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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炮证办理的条件

法律分析: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法律、法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所需手续:1、《烟花爆竹临时销售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2、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培训证明;3、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4、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方式:申请人自行向各地方行政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十三条 制定燃煤、石油焦、生物质燃料、涂料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烟花爆竹以及锅炉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应当明确大气环境保护要求。制定燃油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并与国家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互衔接,同步实施。前款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

办炮证在哪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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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炮证在哪里办理

一、办理对象: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经营门店主要负责人              二、办证流程每个环节所需材料: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单位负责人及销售人员考核合格证明材料  (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5)经营场所周边及现场安全条件说明  三、办事流程每个步骤环节的办理时限及经办岗位: (1)申请人向所在辖区乡镇街区安监办提交《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表。 (2)安监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在2日内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安全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当场说明理由。 (3)符合条件的,安监办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由乡镇街区安监办统一或申请人自行报行政审批大厅。 (4)市安监局驻行政审批中心人员对上报办证申请材料统一整理,移交三科办理。 (5)三科在1个工作日内对经营户书面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6)对书面审查合格的经营户进行实地核查,核查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并当场说明理由。 (8)对考核合格的经营户,经主管局长批准后,由三科统一印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9)由窗口用印、发放证书。 (10)归档、备查。

烟花销售许可证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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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销售许可证怎么办

烟花销售许可证的办理,具体如下: 1、申请人向所在辖区应急管理局提交《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表。 2、安监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在2日内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安全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当场说明理由。 3、符合条件的,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再统一或申请人自行报行政审批大厅。 4、对书面审查合格的经营户进行实地核查,核查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并当场说明理由。 5、对考核合格的经营户,经主管局长批准后,统一印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6、由窗口用印、发放证书。 7、归档、备查。 办证流程每个环节所需材料: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单位负责人及销售人员考核合格证明材料  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5、经营场所周边及现场安全条件说明 

烟花零售许可证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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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零售许可证怎么办理

法律分析:办理条件:(一)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不得少与2人;(二)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销售管理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三)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四)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生产、储存设施应不少于100米的安全距离;(五)提交县供销部门出具的《申办征求意见表》;(六)零售经营者填写《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申请书》→烟花爆竹专营公司现场评估;(七)零售场所必须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灭火器不得小于5kg),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八)建立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九)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十)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与许可条件相关的其他材料;办事程序受理-上报-现场核查-批准-办结。申报材料:(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二)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三)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四)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销售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五)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说明(平面示意图或实测图);(六)烟花爆竹专营公司现场评估报告;(七)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与许可条件相关的其他材料。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