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特别行政区长官行使的主要职权有哪些?
- 2,特别行政区长官行使的主要职权有哪些
- 3,我国最高级别的公务员有几个
- 4,中国古代最高行政长官是怎么称呼的?
- 5,澳门行政长官的简介?
- 6,行政长官职位是干什么的?
1,特别行政区长官行使的主要职权有哪些?
(1)领导特别行政区政府;(2)负责执行基本法和依照基本法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法律;(3)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公布法律;签署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将财政预算、决算报中央政府备案;(4)决定政府政策,发布行政命令;(5)提名并报请中央政府任命各司司长、各局局长、各处处长等主要官员;(6)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法官;(7)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职人员;(8)执行中央政府就基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9)代表特别行政区政府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和其他事务;(10)批准向立法会提出有关财政收入或支出动议;(11)根据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考虑,决定政府官员或其他负责政府公务的人员是否向立法会作证或提供证据;(12)赦免或减轻刑事罪犯的刑罚;(13)处理请愿、申诉事项。
2,特别行政区长官行使的主要职权有哪些
中国只有两个特别行政区长官,即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对行政长官行使的主要职权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具体如下: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使下列职权:
1、领导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2、负责执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法律;
3、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公布法律;
4、签署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将财政预算、决算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5、决定政府政策和发布行政命令;
6、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员:各司司长、副司长,各局局长,廉政专员,审计署署长,警务处处长,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员职务;
7、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法官;
8、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职人员;
9、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
10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和其他事务;
11、批准向立法会提出有关财政收入或支出的动议;
12根据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考虑,决定政府官员或其他负责政府公务的人员是否向立法会或其属下的委员会作证和提供证据;
13、赦免或减轻刑事罪犯的刑罚;
14、处理请愿,申诉事项。
二、澳门行政长官行使下列职权:
1、领导澳门政府;
2、负责执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适用于澳门的其他法律;
3、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公布法律;签署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将财政预算、决算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4、决定政府政策,发布行政命令;
5、制定行政法规并颁布执行;
6、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员:各司司长、廉政专员、审计长、警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海关主要负责人;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员职务;
7、委任部分立法会议员;
8、任免行政会委员;
9、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院长和法官,任免检察官;
10、依照法定程序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检察长,建议中央人11、民政府免除检察长的职务;
12、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职人员;
13、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
14、代表澳门政府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和其他事务;
15、批准向立法会提出有关财政收入或支出的动议;
16、根据国家和澳门的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决定政府官员或其他负责政府公务的人员是否向立法会或其所属的委员会作证和提供证据;
17、依法颁授澳门奖章和荣誉称号;
18、依法赦免或减轻刑事罪犯的刑罚;
19、处理请愿、申诉事项。
3,我国最高级别的公务员有几个
中国公务员的行政级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规定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一)国家级正职:一级
(二)国家级副职:四级至二级
(三)省部级正职:八级至四级
(四)省部级副职:十级至六级
(五)厅局级正职:十三级至八级
(六)厅局级副职:十五级至十级
(七)县处级正职:十八级至十二级
(八)县处级副职:二十级至十四级
(九)乡科级正职: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十)乡科级副职: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一)巡视员:十三级至八级;
(二)副巡视员:十五级至十级;
(三)调研员:十八级至十二级;
(四)副调研员:二十级至十四级;
(五)主任科员: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六)副主任科员: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七)科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
(八)办事员:二十七级至十九级。
我国的公务员主要有职务和级别之分,同一职务因资历等各方面因素有一个级别区间的。大致对应关系如下:
国务院总理为一级,
副总理和国务委员为二至三级,
省部级正职为三至四级,
省部级副职为四至五级,
厅司级正职(巡视员)为五至七级,
厅司级副职(助理巡视员)为六至八级,
县处级正职(调研员)为七至十级,
县处级副职(助理调研员)为八至十一级,
乡科级正职(主任科员)为九至十二级,
乡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为九至十三级,
科员为九至十四级,
办事员为十至十五级。
但是一般来讲,所谓最高级别一般人们头脑里的印象指的是公务员的职务。公务员的级别和职务并不是一一对称的。公务员的级别主要在工资里面体现,公务员一般每五年调整一次级别工资,职务工资是每两年调整一次。
国家主席是国家元首,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国家主席的职能有两方面:一是在国内事务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二是在外部事务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在中国,国家主席是一个象征性的职务,他的任务代表国家主持国事活动、颁布法律、会见外宾,对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代表。
总理是政府最高行政长官。领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和地方人民政府的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是对应的。
4,中国古代最高行政长官是怎么称呼的?
宰相是中国古代最高行政长官的通称。宰相一称始见于《韩非子•显学》:“故明主之吏,宰相必起于州部,猛将必发于卒伍。”宰是主宰之意,相是辅助之意。宰相的主要职责是辅佐皇帝,总揽政务。宰相的正式官名随着朝代的更替而不断变化,先后出现过丞相、相国、大司徒、中书令、尚书令、参知政事、内阁大学士、军机大臣,等等。在我国历史上既出现过很多有名的贤相,也出现过害国的奸相。 据史料记载,早在商周时代就已经有太宰、尹、大师的官职,这些官职都起着辅佐皇帝管理国家的作用,但并不具备后来宰相的权势。到了春秋战国时代,相的名称开始出现。在秦国就设置了丞相之职。秦国由于变法彻底,发展迅速,是战国时代的第一个设立郡县制的国家,并于秦武王二年(前309年)任命樗里疾、甘茂为左右丞相。由此产生了丞相之名。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宰相作为官制被确定下来。 在宋、元、明、清几个朝代,宰相的名称变化不一,但宰相的职责始终没有变化。 1380年,明太祖朱元璋宣布废除宰相,但此后的内阁大学士实际上就是宰相。 清朝时期,权力集中于军机处,军机大臣实际上也就是宰相。
5,澳门行政长官的简介?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最高行政长官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最高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期5年,可连任一次,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2019年12月20日上午,由国家主席习近平监誓,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五任行政长官贺一诚宣誓就职。 扩展资料 根据澳门特区相关法律规定,自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选举日期公布后15日内,行政长官必须委任行政长官选举管理委员会的1名主席和4名委员。 行政长官选举管理委员会主席由职级不低于中级法院法官的本地编制一名法官担任;4名委员则由具备适当资格的澳门永久居民担任,但特区政府主要官员、特区行政会委员和立法会议员除外。 此外,修改后的澳门特区《行政长官选举法》还规定,行政长官选委会委员的选举日期应早于行政长官选举日期至少60天,而行政长官选举的提名期须早于行政长官选举日30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长官
6,行政长官职位是干什么的?
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取「特区首长」简称为特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最高代表。现时由分别来自38个界别分组,代表不同行业、专业、劳工、社会服务团体及区域组织的800人组成的选举委员会选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命。其主要责任包括:
·领导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执行香港基本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签署、公报并向中央人民政府备案由香港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和政府的行政指令
·建议中央任命或免去主要官员、各级法院法官及公职人员的职务
·赦免或减轻刑事罪犯的刑罚及处理请愿、申诉事项
根据《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每届任期是5年,每人只可以连任一次。如行政长官在任期完成之前因故离职,继任人应在6个月内产生。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解释基本法方式说明补选的行政长官只是完成前任馀下的任期。
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二届(部份)行政长官是董建华。2005年3月12日,他在未完成第2任期的情况下以健康理由辞职。董建华辞职後,按照《基本法》规定,由当时任政务司司长的曾荫权署理行政长官职务。
香港特别行政区现时的行政长官是曾荫权。他於6月16日成为行政长官补选中的唯一候选人,因此根据《行政长官选举办法》自动当选,6月21日中央政府任命为行政长官,即日就任,并于6月24日赴京正式宣誓就职。
参选资格
·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外国无居留权
·年满40周岁
·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
·不少於100名选举委员会委员提名
产生办法
·根据《基本法》的规定,行政长官由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
·1997年第一届行政长官由第一届的选举委员会选出,成员800人,中央政府任命。2002年第2届特首由同一选举委员会选出。2005年第2届特首补选已於2005年7月10日举行,选举委员会成员大致与原有的相同。有缺位的选举委员会委员由与立法会同一功能组别的选民(各界别合共160,000人)选出。2007第3届特首选举内容仍未有定案,唯2004年4月26日的第10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已否定了2007年普选特首、2008年普选立法会的可能。
历任行政长官
任期 行政长官 籍贯 生卒日期 任职期
1 董建华 浙江省舟山市 1937年7月7日- 1997年7月1日-2002年6月30日
2 董建华 浙江省舟山市 1937年7月7日- 2002年7月1日-2005年3月12日
2(署理)1 曾荫权 广东省南海县 1944年10月7日- 2005年3月12日-2005年6月2日
2(署理)2 唐英年 江苏省无锡市 1952年9月6日- 2005年6月2日-2005年6月21日
2 曾荫权 广东省南海县 1944年10月7日- 2005年6月21日-2007年6月30日
注:
1.由2005年3月12日至6月2日期间因行政长官董建华请辞,由当时政务司司长曾荫权署任行政长官。
2.由2005年6月2日至6月21日期间因署理行政长官曾荫权参选行政长官竞选,由当时财政司司长唐英年署任行政长官。
3.关於其他由于行政长官因公务﹑休假等事故产生的署任期间,并没有包括在上表内。
离任後待遇
2005年6月14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布,决定原则上接纳「行政长官报酬及离职後安排独立委员会」於2005年6月9日提交的报告。委员会由黄保欣担任主席,委员包括郑海泉、廖柏伟和梁国辉。
报告中建议:
·前任行政长官离任後3年内会受到离职後就业规管。
··第1年,前任行政长官不能从事任何工作或参与商业活动。
··第2及第3年,在展开任何工作或从事商业活动前,必须事先徵询一个咨询委员会的意见。
··如前任行政长官在这3年期间是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委任,或从事学术··或慈善机构的工作,则一概可以获得豁免。
·前任行政长官会获提供
··前行政长官办公室。
··协助进行推广和礼节性的工作。
··行政支援。
··汽车连司机的运载服务。
·前任行政长官也可以享有礼遇安排和医疗及牙科福利。
·视乎香港警务处的评估,前任行政长官亦会获提供特别保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