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连心鲜花网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您的位置:心连心鲜花网 > 知识百科 > 正文

目录

1,怎样分辨疑似被拐卖乞讨儿童?

怎样分辨疑似被拐卖乞讨儿童?

** **![][1] ** ** ** ****拐娃乞讨 致残致畸** 在镇子的街角,3个卖艺的残疾人,居中的一个穿黑衣的中年胖男人正坐在轮椅上,手抱吉他,披散着一头又油又硬的长发,声音嘶哑低沉地唱着一首曲调单调的歌。左边是 一个面目清秀的女孩,大约十三四岁,趴在一张木制带小轮的木板上,表情麻木、呆滞。晚春的天气,还有些冷,女孩却露着两条畸形的小腿销,看样子像是从大腿中部就断了, 保持着两三岁时的样子,奇怪地扭曲着,面前还摆了个电子琴。那个坐轮椅的男人的腿也很短小,很细,像是传闻中人为致残的一样。还有另一个中年男人坐着椅子,旁边放着一 副双拐,看似较高大,无明显残疾。 用手机拍小女孩时,长发男人厉声喝止。报警后,警察带走了三人,女孩一起码不说话,也没什么表情,但看得出她智力没什么问题。不久,有人看到他们出了派出所,离开 了小镇,去向不明。警察似乎出很无奈,据说这样的事在法律上还是空白,他们没有执法依据,也难以处理。 旧时,拐骗幼童施以残忍手段致残致畸,用来骗钱(即骗取人们对伤残獐的同情心以及争取世俗的猎奇心理),或取用儿童的活体器官合药来向某些病人换钱,就成为社会一 害。这种灭绝人性的罪恶骗术,在明清的刑律中就均已有了处以极刑的明确量刑规定。直至现在,我们仍时不时见到这种奇怪的畸形孩子被人控制着充当骗钱的工具。我们,社会 ,政府就不能做些什么杜绝这样的人间悲剧一幕幕上演吗? ** 买来小孩 带娃行乞** 我们还常常看到带着小孩子行乞的人,前些时候看到报上说:一次,泉城车站治保会抓到一个有文化的乞丐,是个受过中等教育的女人,她的肩上经常掮着一个骨瘦如柴的“小萝 卜头”,以博取人们的施舍。过了一段时间,那肩上的孩子变了,仍旧瘦瘦的,去变成了女孩。原来,那些孩子都是她从农村亲戚家租来的,然后给主人一点报酬。据一位熟悉乞 丐内幕的流浪汉讲,这是近几年刚刚出现的事,一般都与乞丐沾亲带故,比较熟悉,带出去也比较放心。“糊涂”的父母甚至认为对方帮他们“带孩子”,况且出去的时间,吃穿 都不用父母操心,多子女的家庭尤其不在乎。报酬很难确定,一般男孩少些,女孩多些,有明显残疾的更多,有给钱的,也有几身衣裳顶了的。 在河南新乡火车站,经常可以看到一位满脸皱纹的老乞妇,蹲在车站一角。她的衣服上满是尘土,身旁陪着两个面有菜色的小孩,有人反映,孩子是老乞妇从别的乞丐那儿租 的。警察把她赶走,她又跑到郑州。后被遗返,但她又走了,隔了一段时间,人们见到她的手里又拉着一个孩子。由于孩子能最大限度地唤走人们的同情,对于乞丐们来说,“带 娃行乞”是一把开启财门的“万能钥匙”。 ** 什么是疑似被拐卖的流浪、乞讨、卖艺儿童?** 1、怀抱的儿童长时间昏睡不醒; 2、儿童伤痕及残疾可能是人为造成; 3、将儿童放置在冰冷地面或暴晒,对儿童健康不管不顾; 4、儿童身上有明显伤痕,流脓出血,没有采取任何包扎措施; 5、采用铁锁、铁链等方式禁锢小孩手脚; 6、仅有儿童躺坐在地上,不见大人踪影或大人躲在远处监视观察; 7、乞讨的大人衣服整洁,而怀抱或带着的小孩却浑身脏乱; 8、一名大人带多名残疾儿童乞讨。

2,我对拐卖儿童的看法作文300子字

  我们还常常看到带着小孩子行乞的人,前些时候看到报上说:一次,泉城车站治保会抓到一个有文化的乞丐,是个受过中等教育的女人,她的肩上经常掮着一个骨瘦如柴的“小萝卜头”,以博取人们的施舍。过了一段时间,那肩上的孩子变了,仍旧瘦瘦的,去变成了女孩。原来,那些孩子都是她从农村亲戚家租来的,然后给主人一点报酬。据一位熟悉乞丐内幕的流浪汉讲,这是近几年刚刚出现的事,一般都与乞丐沾亲带故,比较熟悉,带出去也比较放心。“糊涂”的父母甚至认为对方帮他们“带孩子”,况且出去的时间,吃穿都不用父母操心,多子女的家庭尤其不在乎。报酬很难确定,一般男孩少些,女孩多些,有明显残疾的更多,有给钱的,也有几身衣裳顶了的。
  
  在河南新乡火车站,经常可以看到一位满脸皱纹的老乞妇,蹲在车站一角。她的衣服上满是尘土,身旁陪着两个面有菜色的小孩,有人反映,孩子是老乞妇从别的乞丐那儿租的。警察把她赶走,她又跑到郑州。后被遗返,但她又走了,隔了一段时间,人们见到她的手里又拉着一个孩子。由于孩子能最大限度地唤走人们的同情,对于乞丐们来说,“带娃行乞”是一把开启财门的“万能钥匙”。
  
  什么是疑似被拐卖的流浪、乞讨、卖艺儿童?
    
  1、怀抱的儿童长时间昏睡不醒;
  2、儿童伤痕及残疾可能是人为造成;
  3、将儿童放置在冰冷地面或暴晒,对儿童健康不管不顾;
  4、儿童身上有明显伤痕,流脓出血,没有采取任何包扎措施;
  5、采用铁锁、铁链等方式禁锢小孩手脚;
  6、仅有儿童躺坐在地上,不见大人踪影或大人躲在远处监视观察;
  7、乞讨的大人衣服整洁,而怀抱或带着的小孩却浑身脏乱;
  8、一名大人带多名残疾儿童乞讨。
  
  报警准备
  
  事先拍照,保留证据,同时向周边的商贩保安等了解情况,如遇危险,请第一时间报警。
  
  并不是所有的乞讨孩子都是拐来的,大家应该加以区分;报警时,可对警察说出怀疑的理由,而不要肯定对方就是人贩子。
  
  如果看到,先观察,再观察,尽量确认孩子是不是在昏睡。

3,棉花共和国算什么档次

棉花共和国---高品质棉质内衣品牌。棉花共和国(Cotton Republic)是创立于英国的一个著名的国际品牌。
  目前,棉花共和国(cotton REPUBLIC)品牌的产品线以高品质棉质内衣为主,主要针对18岁至45岁男女中青年消费群体,即城市中最广阔、最优质的客户群体。   优联捷的高效团队以业界瞩目的速度,将该品牌快速发展培养成为一个知名品牌,在中国内衣市场占重要地位。目前,棉花共和国(cotton REPUBLIC)已拥有直营店铺70多间,加盟商分布30多个地区,共有130间特许经营店铺。   从品牌管理的角度来讲,棉花共和国(cotton REPUBLIC)持续地向消费者传达这样的核心信息,即:
时尚:
  棉花共和国(cotton REPUBLIC)代表国际最时尚的内衣版型。
舒适:
  棉花共和国(cotton REPUBLIS)产品舒适、自然、环保。
关怀:
  (cotton REPUBLIC)产品追求博大的人文关怀精神。   随着店面数量的快速增加,棉花共和国(cotton REPUBLIC)的国际化背景与良好的品牌形象已经深入消费者的脑海,并且体现在稳定提升的销售额上。

4,微博打拐的打拐意义

2010年,曾被称为中国的微博元年。随着相关技术的不断成熟,随着微博注册用户数量的不断增加,微博平台越来越呈现出影响舆论甚至制造舆论焦点的力量。在2010年的多起公共事件当中,微博的功能展现可圈可点。不过,在微博“打拐”这一事件中,撇开技术层面的东西不谈,就本质而言,其反映出的,仍是在处理公共事务过程中涌动的不可小视的民间力量。这种力量促使政府与民间行为合力,共同推动社会的进步。回顾仍在进行中的微博“打拐”事件,人们在对微博发起者致以敬意的同时,也对众多网友的热心围观乃至参与,感慨良多。不少网友纷纷将所见到的乞讨儿童照片上传至微博,不断与各地新闻媒体以及公安部门互动交流,形成了难以阻挡的“打拐”力量。没有众人拾柴,微博“打拐”这把火怎可能烧得如此之旺?民间的力量在督促、帮助警方加大对“打拐”的重视与投入,而不只是袖手旁观。另外,高度流动的信息,其巨大价值难以用语言评估。从微博“打拐”这一事件中,人们也发现,事件的核心,即拐卖儿童妇女犯罪必须得到更为有力的打击。儿童被拐,一般有两种去向,一是被“卖”,与买方的私自收养联系在一起;二是被逼为丐——许多报道都已经梳理出,儿童被拐为丐的背后,有一条清晰的利益链条。而不论是被“卖”还是被逼为丐,都致使许多家庭骨肉分离,甚至家破人亡,严重危害社会和谐稳定。通过警方近年来公布的一些信息看,拐卖儿童妇女犯罪已现上升势头,若不能有力遏制,后果必然十分严重。2010年3月,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以及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的通知。此通知明确了儿童少女失踪被拐等一律立为刑事案件等原则,明显是针对拐卖儿童妇女犯罪的上升趋势而确立。当然,这一通知,还主要是司法机构强化“打拐”措施,健全机制,并没有更多的延伸之意。此次微博“打拐”事件,与司法机构,特别是警方正在推动的针对拐卖犯罪实施综合治理的努力不谋而合。警方还提出从“打击拐卖”到“反对拐卖”概念的转变,其目的是为改变警方单打独斗的局面,针对拐卖儿童妇女犯罪,建立全社会参与的预防、打击、救助的综合治理模式。由此,微博“打拐”事件成为一个很好的由头。它提醒人们:“打拐”与“反拐”还任重道远;它也启示人们:从微博“打拐”到全社会“反拐”,应是一条必由之路——从个体的努力到“全民战争”,必将弘扬正义,消灭罪恶。

5,当前我国法律社会学研究有何重要意义

一、促进了法学理论在价值观、方法论等方面的变革
  随着社会的变革及法学研究的进步,我国的法学理论逐渐走出了苏联的模式,开始寻找自己的发展路径。但是,仍然存在过多注重研究“应当是怎样的法”,而忽视“实际上是怎样的法”;过分强调“书本上的法律”,而忽视“行动中的法律”等缺陷和不足。
  20世纪80年代,法社会学逐步走入中国法学研究的视野,它注重法的社会性,重视研究法的社会功能和社会效益,强调法与民族传统模式及心理结构的关系,要求法学家走出书斋,改变繁琐的注释方式,从事社会实证的考察分析,致力于解剖社会的“活法”,这些对旧有的法理学的僵化模式和教条化理论不啻是一种强有利的冲击和改造。受法社会学理论和方法的影响,我国出现了一批倾向于社会学研究的法学家,他们从社会对法的实际需要出发,将“习惯法”、“民间法”等概念纳入法学研究的范畴,并试图从“本土资源”、“本土文化”中探索适合于中国的法治之路,提出了很多大胆而创新的观点,逐渐推动着法学理论在价值观和方法论等方面的变革。
  二、促进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
  法社会学在中国起步虽然较晚,但是发展的却很迅速。随着法社会学理论和方法的广泛传播与运用,法学理论在价值观和方法论上的变革及我国法制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很多学者看到了我国社会中实践与理论严重脱节的现象,在对原因进行探讨的同时也在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途径。
在这种情况下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其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这是对我国社会的经济、政治、法律等现状进行综合分析得出的结论,体现了法及法治的最终目标和追求。在这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是善、功利、义,也不是将法治理念单单界定为正义,而是将其概括为五个方面。从内容上来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在法治的大背景下,结合我国社会的实际情况,在平衡了法与社会的关系的前提下而得出的。这种分析问题并解决问题的方法就是一种法社会学的方法。
法社会学不但是一门独立的学科,同时本身也是一个重要的方法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法社会学理论及方法与中国法治实践相结合而取得的成果,它看到了法与社会的互动和制约关系,并将这种关系进行处理和总结,从而得出一个适合于中国社会的法治理念。自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被提出来以后,全国各地除了理论上认真学习和体会以外,还将其与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联系起来,采取各种方法和途径将该理念贯彻于立法、执法、司法的各个环节,并取得了很多切实的成果,使我国的法治进程又向前迈进了一步!
  
三、为解决价值冲突提供了广泛的途径
  法的价值冲突是我国司法实践的困境之一。法的价值冲突导致实践中出现很多有争议的案件,甚至冤假错案的出现。冲突的解决必须从社会入手,必须将法与社会融合起来以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法社会学的研究在这个时候就更显得必要和重要了。
  首先,法社会学者为我们提供的解决价值冲突的基本原则---最佳利益原则。
在当代中国,解决价值冲突的原则包括法定价值优先原则、合阶级性原则、综合测评原则等等。但这些原则在适用的时候往往会遇到很多问题,需要其他原则作为补充,最佳利益原则可以作为其中一个。权利冲突是价值冲突的表现形式,而权利冲突实际上是一种利益冲突。最佳利益原则是利益原则和效益原则的统一,是解决价值冲突的有效途径。利益原则源于庞德关于法律任务的理解。他认为,法律的任务在于以最小的浪费来调整各种利益的冲突,保障和实现社会利益。庞德的社会利益理论受到了耶林社会功利主义法学的影响,可以说这种社会利益理论,在今天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另外,当利益发生冲突时,需要对利益进行一种权衡,同时还要考虑一种成本,这也是功利主义的应有之意,这里被称为是效益原则。当然,现实中的冲突往往很复杂,而且很多时候不是一个原则就可以解决的,在必要的时候将利益与效益统一结合,从而实现一种最佳的利益。至于选择的方法问题,庞德的理论是立足社会利益,通过经验的方法、理性的方法、和权威性观念的方法在最小的阻碍和最少浪费的情况下给予整个利益方案以最大的效果。
  其次,关于价值冲突的解决途径。就我国目前价值冲突的解决途径来看,有学者将其概括为主体认同方式和外在统一方式、民主方式与专制方式、不违法方式与违法方式。在法治实践中,这些价值冲突的解决方式确实存在,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这些方式还不够具体。法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为我们提供了更广泛更理性的途径。
  (一)谨慎立法。这不但是解决价值冲突的有效途径,也是预防价值冲突的前提。谨慎立法的关键在于立法者。首先立法者要有正确的、统一的法价值观。在价值多元的时代,要建立法的信仰,立法者就必须要明白法的价值是什么,法追求的是什么。在我们国家,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着立法者的价值观,也指导着我国的法治实践。谨慎立法还要求立法者在正确、统一的价值观的指导下制定出良好的法律。良好的法律一定是适合于一国实际的可以被普遍实施的法律。这就要求立法者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不能脱离一国国情而采取简单的“拿来主义”。法的价值寓于“法的精神”之中,立法者一定要在正确的价值观的指导下充分的理解法的精神,根据法的精神去挖掘法治的“本土资源”,变“送法下乡”为“下乡寻法”,然后制定出适合于本民族、本国家的法律,这样的法律才是良好的法律。在正确的价值观基础上制定出的良好的法律,可以预防并解决法的价值冲突,也才能被普遍的实施并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发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这是解决法价值冲突的必要途径。
  在我国,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可以说是一个争论已久的问题,到现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我国的司法审判中并没有真正的发挥。长期以来,法官只能严格依法办事,被动地适用法律,使法律适应已经变动的社会需要那是立法机关的事,法官只是一个没有意志的生灵。事实上,法官的作用和地位不止于此,作为最重要的法律职业者之一,在一个国家的法制建设、法治实践中,法官发挥着举足轻重地作用。埃利希作为自由法学的创始人,主张“自由判决”,发挥法官个人对法的创制作用。他在《法律的自由发现和自由法学》一书中说:“法律是社会有机的基础,法官只适用国家制定的法律是不够的,法律适用的任何学说都不可能摆脱下面这些困难,即:第一次制定出来的规则,从本质上说,都是不完整的,一旦当它被制定出来时,它在实际上就变成了旧的东西了。这种规则,既难治理现在,更不用说治理将来了……负责适用法律的人,既然是本民族和本时代的人,它就会根据本民族的时代的精神,就不会根据立法者的意图,用以往世纪的精神来适用法律”。霍姆斯,美国一位重要的法社会学家,也是法官,他认为“法律的发展不是来自历史,也不像分析法学家认为的完全来自自身逻辑的演绎,而主要是来自执法者自身的经验。也就是说,发展法律的任务主要落在法官身上”。以上两位法社会学家的论述,充分说明了法官的作用。法律的具体生命需要法官来赋予,法律的血肉最终隐藏在法官的具体判决中,在没有制定法和司法解释予以规范的情况下,要充分发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来解决价值冲突。
  (三)正视类法律规范的作用。
  类法律规范包括党的政策、组织纪律、习惯规范和道德规范等等。这些类法律规范就是“活的法律”、“行动中的法律”。庞德说社会控制的手段除了法律还有道德、宗教和教育等。在法律不能或者不及时,我们需要通过其他方式来解决问题。在我国由于历史和地理的原因、政治和经济发展不平衡、多元文化的共存和相互撞击,以及社会生活复杂性和多样性等原因, 在社会生活中,类法律规范在规范组织和个人行为、弥补制定法的不足、调解矛盾和冲突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正视类法律规范的作用,不但可以健全我们的法制,还可以在价值冲突时多一种选择,从而使法制建设和法治实践更顺利地进行。


以上为有关论述,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