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008年12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公布 根据2011年10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六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最新增值税条例2021实施细则
最新增值税条例2021实施细则如下:1、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5万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2、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3、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4、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5、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6、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本公告第五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7、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自愿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哪些项目免征增值税
法律分析:(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二)避孕药品和用具;(三)古旧图书;(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二)避孕药品和用具;(三)古旧图书;(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一般增值税规定的免征收项目有哪些?
免税项目: 1.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1)完全在境外发生的下列服务: ①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②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③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④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⑤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⑥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⑦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⑧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2)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①电信服务; ②知识产权服务; ③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④鉴证咨询服务; ⑤专业技术服务; ⑥商务辅助服务; ⑦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⑧无形资产。 (4)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5)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6)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相关链接】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不征收增值税:(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2.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3.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4.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5.个人转让著作权。 6.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7.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8.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9.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10.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11.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12.婚姻介绍服务。 13.殡葬服务。 14.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15.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16.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17.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18.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19.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20.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21.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22.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 23.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24.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 25.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26.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2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者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28.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29.随军家属就业。 30.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31.保险公司开办的1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32.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33.以下利息收入免税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34.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税 (1)合格境外投资者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是多少
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是多少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接下来由我为大家整理出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是多少,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是多少 2019年1月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 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实施期限暂定三年。 增值税的起征点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所得税起征点 1、查帐征收、核定纯益率征收的纳税户不适用起征点。 2、从事工业、手工业、商业的起征点为1500元;其他的为800元。 3、采用单项带征率征收的,适用增值税、增值税同一起征点。 ;
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是多少
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如下: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5万元,免征增值税;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15万元的,免征营业税;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增值税优惠政策
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 2022年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核心内容如下: 税收返还奖励凭证单据(1分钟前更新) 2022年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 一、最新2022年增值税优惠政策 1. 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政策 1.1 享受主体 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 1.2 优惠内容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应税销售收入,增值税免税;适用3%预征率的增值税预缴项目暂停增值税预缴(注: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应税销售收入,减征1%的增值税征收率;适用3%预征率的增值税预缴项目减征1%预征率。 1.3 享受条件 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适用3%的应税销售收入;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适用3%的预缴增值税项目。 1.4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 2. 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增值税免税政策 2.1 享受主体 纳税人提供合格的快递收派服务 2.2 优惠内容 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免征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要的生活物资快递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2.3 享受条件 快递服务的具体范围,根据销售服务的具体范围.无形资产.房地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是指接受发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期限内完成信件和包裹的收集.分拣.配送服务业务活动。 2.4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快递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8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增值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总局)〔2016〕36号) 3. 公共交通服务收入增值税免税政策 3.1 享受主体 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的纳税人 3.2 优惠内容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免征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的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困难产业救助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22年第11号)发布前,按规定免征的增值税,可以抵扣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或退税。 3.3 享受条件 (1)公共交通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规定》(财税)的规定〔2016〕36号印发)执行。 (2)已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在办理免税前追回专用发票。 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 二、最新2022年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今年一般纳税人的优惠比较大,增值税从1%恢复到3%征收,持续12个月的发票不超过500万,但增值税普通发票免征。专用票据按3分征收。其实这也是变相减税,增值税附加费又减半征收。 中小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再次减半,应税所得额在100万以下按2.5%征收,应税所得额在100万至300万之间按5%征收,300万以上按25%征收。近年来,我国在增值税和所得税方面给予了大力帮助。 三、2022年一般纳税人增值税1%政策优惠 1. 政策解读 2022年一般纳税人增值税1%的优惠政策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应税销售收入,减征增值税1%;预缴增值税项目3%,预缴增值税1%。 2. 政策分析 今年,普通纳税人的优惠力度进一步加大。202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普通纳税人获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由原减征1%征收率征收,改为直接增值税免税。换句话说,除了少数适用5%征收率的企业外,免税政策几乎覆盖了所有普通纳税人,优惠力度特别大。 3. 增值税免税应税销售收入范围 能够享受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应税销售收入,仅适用于纳税人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人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仍按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大部分业务适用3%的征收率。 四、2022年出台的最新税收政策 1. 由省.自治区.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了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小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在50%的税收范围内减免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附加费.附加地方教育。 2. 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小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以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3. 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在中国从事非限制、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总资产不超过5000万元的公司。 员工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人数。员工人数和总资产指标按企业年度季度平均水平确定。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上述相关指标应当作为纳税年度确定。 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 五、2022增值税免税政策优惠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政策 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3%预征率的增值税预缴项目暂停增值税预缴。 2.快递服务收入增值税免税政策 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免征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要的生活物资快递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3.公共交通服务收入增值税免税政策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免征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的收入。 《财政部_《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困难产业救助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三条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发布)执行。本公告发布前已征收入库的增值税,按上述规定免征,可以抵扣纳税人下个月应缴纳的增值税或退税。已向买受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在办理免税前追回专用发票。 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快递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公告》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要生活物资快递服务所获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快递服务的具体范围,根据销售服务的具体范围.无形资产.房地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增值税最新政策解读
据财政部网站9日消息,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截图自财政部网站 公告提出,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公告明确,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