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三年财务舞弊的典型案例
被立案调查一年多,*ST科迪(002770.SZ)终获处罚。
2021年9月9日晚,*ST科迪披露,收到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该公司表示,截至公告披露日生产经营正常,公司初步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违规行为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河南证监局责令*ST科迪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并对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清海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60万元。同时,因张清海的违法行为恶劣,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被证监会釆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此外,河南证监局对时任*ST科迪财务总监的胡文猛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另一时任财务总监刘新强、现任董秘张永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秘崔少松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对现任总经理张枫华、时任副总经理李盛玺及王守礼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9月10日早盘,*ST科迪低位开盘,股价一度跌3%至1.94元/股。
虚增收入8.43亿,违规关联交易额超134亿元
2020年8月16日,因涉嫌违法违规,该公司遭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如今,2021 年9月9日最新公布的调查结果显示,*ST科迪涉嫌财务造假、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违法事实。
具体来看,*ST科迪《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ST科迪《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33619.77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1843.35万元;《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21010.96万元,虚增利润总额6864.13万元;《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29713.74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1275.39万元。至此,2016年至2018年,该公司三年累计虚增收入8.43亿元,虚增利润总额合计约3亿元。
这期间,*ST科迪未按规定履行2016年至2019年有关临时信息披露义务,《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摘要】
近三年财务舞弊的典型案例【提问】
被立案调查一年多,*ST科迪(002770.SZ)终获处罚。
2021年9月9日晚,*ST科迪披露,收到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该公司表示,截至公告披露日生产经营正常,公司初步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违规行为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河南证监局责令*ST科迪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并对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清海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60万元。同时,因张清海的违法行为恶劣,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被证监会釆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此外,河南证监局对时任*ST科迪财务总监的胡文猛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另一时任财务总监刘新强、现任董秘张永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秘崔少松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对现任总经理张枫华、时任副总经理李盛玺及王守礼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9月10日早盘,*ST科迪低位开盘,股价一度跌3%至1.94元/股。
虚增收入8.43亿,违规关联交易额超134亿元
2020年8月16日,因涉嫌违法违规,该公司遭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如今,2021 年9月9日最新公布的调查结果显示,*ST科迪涉嫌财务造假、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违法事实。
具体来看,*ST科迪《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ST科迪《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33619.77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1843.35万元;《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21010.96万元,虚增利润总额6864.13万元;《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29713.74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1275.39万元。至此,2016年至2018年,该公司三年累计虚增收入8.43亿元,虚增利润总额合计约3亿元。
这期间,*ST科迪未按规定履行2016年至2019年有关临时信息披露义务,《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回答】
财务舞弊案例
穗恒运(000531)是一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发电企业。2007年,国家对发电机组实施一项“上大压小”的政策。公司三台5万千瓦发电机组面临关停,公司为此计提1.08亿元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但同时公司上马两台30万千瓦机组,需要支付关停小机组的补偿款。这一金额是一个不确定数,少则一千多万元,多则几千万元,而且补偿款最终是由政府负担还是由穗恒运负担也是不确定的。但财务经理不得不提前考虑好这个问题,因为当年三台5万千瓦机组可能关停已经导致企业亏损,如果将这笔补偿款作为费用处理,无疑将加大本年的亏损。考虑到这一后果,财务经理想到了资本化处理。但与审计师沟通后,审计师不同意资本化的做法。后来经过与独立董事、审计师共同协商,大家认为这是企业遇到的一个特殊的、新的经济业务,最好是征求权威部门的意见。于是,财务经理草拟一份《关于“上大压小”电建项目关停小机组补偿支出其会计处理的咨询函》向企业会计准则专家委员会求助。该函全文如下:
关于“上大压小”电建项目
关停小机组补偿款支出其会计处理的咨询函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专家委员会:
我公司是以发电供热为主的地方能源企业,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我们现在遇到了一个特别的经济事项,对其会计处理把握不准,特此请教,请予以解答。
我公司投资控股的广州恒运热电(D)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运D厂”)新建两台30万千瓦国产亚临界燃煤供热机组,这是国家首批“上大压小”电建项目。所谓“上大压小”,就是大机组获准新建必须要关停相应容量的小机组。
由于恒运D厂自身没有可替代的小机组容量,新建两台30万千瓦机组所配套应关停的小机组容量都需要从外部取得。这就需要支付一定的对价,即需要支付给拟关停小机组所属单位一定的经济补偿(以下称“补偿”)。
我们认为,恒运D厂“压小”补偿支出,其实质是新机组获准建设投产并网发电的必要开支。从这个角度来看,这些补偿支出符合资本化的条件,应做“资本化”处理。此外,根据目前国家的电建政策,恒运D厂两台30万千瓦机组容量,今后也可以作为新建更大容量机组的替代容量,同样具有其相应的市场价值,从这个角度来看,这些补偿支出又符合无形资产的形成条件,似乎又应作为“无形资产”处理。
我们的问题是,恒运D厂的上述补偿支出是作为“资本化”处理,还是作为“无形资产”处理?或者其他会计处理?采取哪种会计处理最合适呢?
特此致函请教,敬请复函!
感谢支持!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