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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问责制
什么是问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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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问责制

问责制是和权力密不可分的,它的逻辑基础是有权力就必然要负责任,只要在权力范围内出现某种事故,必须有人为此承担责任。严格意义上的问责制度的前提,是拥有清晰的权责,合理地配置和划分管理权力,以及合理的进退制度。 让责任归位,使监督强硬,对失职和渎职的领导人员一律追究责任,使领导人员树立一种高度的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处理好权与责的关系,促进从严治企,依法行企,是十分必要的。 问责制的特点 首先,它区分了责任,是谁的责任由谁来承担。 其次,它重点追问的是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者,既不会一竹篙打一船人,把所有的责任人同等处理,更不会只拍苍蝇不打老虑,只是拿具体责任者问罪。 第三,问责制问的是责,追究的是具体问题的具体过错,不问功劳苦劳,不搞将功抵过,是真正的赏罚分明。企业管理中问责制的意义 作为企业,某种程度上引入问责制,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各级管理者的责任感、强化企业的全面管理,也是十分有益的。 首先,企业管理引入问责制,将使企业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透明化,更大程度地调动每一位员工的积极性。同时也使各级管理人员备感肩负责任的重大,从而更加兢兢业业地努力工作,无论是厂长经理负责制,还是职业经理人,都会努力避免失误的发生、损失的发生、亏损的发生,为企业、股东、职工谋求最大利益。 再次,引入问责制,可以促使企业建立并强化硬管理与软管理。硬管理就是要建立健全企业规章制度,明晰权责,奖惩分明,杜绝推诿扯皮现象;软管理就是积极营造推行问责制的氛围,将企业利益与职工利益结合起来,引导职工关心企业发展,维护自身利益,共同实施企业发展大计。同时,引入问责制还有利于提高职工的参政意识,及时发展企业发展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和不良现象,提高职工自觉自愿参与企业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 (一)明确岗位责任。要通过机构改革的三定方案、工作分工和工作责任,对各岗位作出尽可能完备、细致的规定,要明确党政之间、不同层级之间、正副职之间的责任,以便在实施责任追究时能够确定相应的责任主体,也让员工真正领悟自己岗位所负责任的内涵,认识到履行责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明确工作事项。对年度工作,要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制定明确的目标和指标,如产值、任务开发、综合效益、安全质量等。对日常工作,要求机关各部门和各项目部根据年度目标,每月底上报次月工作计划,由办公室汇总后用电子邮件下发,月底对照月初工作计划进行总结和分析,再制定下月工作计划。为什么我们常遇到更换一个项目经理或部门负责人,都会暴露出许多问题,其原因就是我们许多事情未能跟踪落实,一些问题一直捂着,换人之后才暴露出来,有时等发觉之时已非常严重。编辑: 陈金康

企业问责制
提示:

企业问责制

问责制是和权力密不可分的,它的逻辑基础是有权力就必然要负责任,只要在权力范围内出现某种事故,必须有人为此承担责任。严格意义上的问责制度的前提,是拥有清晰的权责,合理地配置和划分管理权力,以及合理的进退制度。让责任“归位”,使监督“强硬”,对失职和渎职的领导人员一律追究责任,使领导人员树立一种高度的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处理好权与责的关系,促进从严治企,依法行企,是十分必要的。
实施企业“问责制”,可以明确当期领导者或管理团队需要改变或改善的经营目标,避免“人人谈目标、人人不负责”的尴尬局面;

实施企业“问责制”,可以打破部分人员明哲保身的自我意识,充分调动起主观能动性进行现状的改变;

实施企业“问责制”,可以消除领袖崇拜论的泛滥,功不抵过也应成为衡量企业负责人的一种评估理念;

实施企业“问责制”,可以阶段性预警企业面临的种种问题,避免最终不可救药、一命呜呼。

问责应当由什么部门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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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应当由什么部门作出

法律分析:问责决定应当由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四十四条 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问责。 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问责制度是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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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制度是指什么

法律分析:问责是追究政府官员的责任,意即权责对等,是政治文明的体现,要建立责任政府,需要建立完善的行政问责制,最近的一系列问责事件,反映了高层治理官员队伍的决心。问责制是指问责主体对其管辖范围内各级组织和成员承担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实施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责任追究制度。 法律依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三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