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体捐献后会有墓地吗?
捐献的遗体使用后的安置严格按照规定,由接收单位负责统一火化,骨灰采用树葬、海葬等形式善处理。凡在本省居住、无偿的志愿捐献遗体者,可直接到登记接受站登记手续,也可与省红十字会联系,由省红十字会介绍到就近的登记接受站办理登记手续。 自愿无偿捐献遗体者需填写申请,后到附近公证处办理公证。登记接受站要向正式登记者颁发由省红十字会统一印制的志愿捐献遗体纪念证。 生前未办理志愿捐献遗体申请登记手续的,但本人临终前或死后其直系亲属要求志愿捐献遗体,要取得死者工作单位或公证处证明后,才能到登记接受站办理接受捐献遗体的手续。 遗体捐献的意义 对社会来说,遗体捐献对社会医疗卫生事业有极大的贡献。人体解剖,人体器官移植等都需要大量的遗体来源。对个人来说,遗体捐献是种高尚人格的体现,是一种对自身对社会乃至对自然的一种科学的态度和价值观。 人死了之后,身体对本人来说是没有意义的,无论人死后有没有灵魂,遗体捐献却都具有意义。一方面,人想着在死后还为社会为人类做贡献这本身就是一种很高的社会道德;另一方面,某些相信人死后可以通过器官的使用而使自己的生命光辉也照亮别人的生命。
遗体捐赠后怎么安葬?
捐献的遗体使用后的安置严格按照规定,由接受单位负责统一火化,骨灰采用树葬、海葬等形式善处理。
《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规定:
第二十一条民政部门应当免除捐献者的丧葬费用,并为丧葬事宜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市红十字会应当向捐献者亲属颁发人体器官捐献荣誉证书,设置捐献者纪念设施,定期组织开展悼念活动。
第二十三条市红十字会可以设立人体器官捐献救助基金,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用于救助经济困难的捐献者家庭。
考虑到死后遗体捐赠有利于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予以鼓励,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三审稿吸收国务院《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相关内容,新增规定,明确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共同决定捐献。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会上,陈斯喜委员指出,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相关内容上升为法律,要慎重研究。
“遗体不等同于遗产,亲属有没有权利自行处理遗体,这涉及伦理问题。”陈斯喜表示,过去行政法规虽然有规定,但是上升为法律,它的合理性、伦理问题值得很好地研究清楚。这里处理的是遗体,不是一般的物。立法要讲究法理,必须研究清楚权利的来源。
尸体和遗体区别是什么?
一、表达意思不同 1、尸体:人或动物死后所留下的躯体。 2、遗体:指自己的身体,古人认为自身为父母的遗体。 二、对象不同 1、尸体:尸体通常指人活着动物的尸体。 2、遗体:遗体常指人的尸体。 近义词介绍:尸骸 读音:shī hái 表达意思:指尸体。 词性:通常在句中作名词,作为主语或宾语。 例句:梦里曾经有过这样的画面,用手拨开茂盛的柔软高草,下面是一片漆黑的尸骸。
遗体的意思
一般指人死后所留下的躯体。 处理风俗 对于遗体的安排及安葬方式,也有不少人是通过留下遗嘱来决定的。遗体是失去生命的人身,构不成继承法上的遗产关系,继承法所调整的是财产关系。 具体工作适用中,经常采取以下三种方法: 一是根据民间有关殡葬方面的风序良俗来确定。由民间殡葬风俗确定死者近亲属的安葬权利和义务,如果是死者在生前对自己去世之后的安葬方式进行安排,只要这种安排不对死者的近亲属造成过重的负担,都应该得到尊重。 二是利用死者人身权益延伸保护的理论,遗体是延伸身体利益的载体,权利人应该可以依法支配和处分。一些地方还为此出台有与此有关的地方法规,尊重本人的意愿。只要死者生前所确定的意愿不违背风序良俗,就应该得到支持。 三是在继承法原则之内,适用遗托制度。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这就是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本案中,如果死者林福在去世之前留下遗嘱,对自己的遗体如何进行安葬作出安排,其子女都应该进行遵守,不得以其他理由进行拒绝。对于继承人能够履行该继承义务而不履行义务的,可以剥夺其继承权。
遗体的意思
遗体的解释(1) [remains of the dead]∶死者的尸体 向遗体 告别 (2) [body]∶指自己的身体,古人认为自身为父母的遗体 详细解释 亦作“ 遗躰 ”。1.旧谓 子女 的身体为父母所生,因称子女的身体为父母的“遗体”。 《礼记·祭义》 :“身也者,父母之遗体也。” 《大戴礼记·曾子大孝》 :“身者,亲之遗躰也。”一本作“ 遗体 ”。 北齐 颜之推 《颜氏 家训 ·兄弟》 :“爱先人之遗体,惜己身之分气,非兄弟何念哉?” 《天 雨花 》 第六回:“险将父母遗体,断送妖狐手内。” (2).即亲生子。 《汉书·霍光传》 :“ 中孺 ( 霍中孺 )趋入拜谒, 将军 迎拜,因跪曰:‘ 去病 不早自知为 大人 遗体也。’” 《太平广记》 卷三二一引 南朝 宋 刘义庆 《幽明录》 :“上郡 胡馥之 ,娶妇 李氏 ,十馀年无子而妇卒,哭之恸:‘汝竟无遗体,怨酷何深!’” 宋 周密 《齐东野语·朱墨史》 :“及 梁师成 用事 ,自谓 苏氏 遗体,颇招延 元祐 诸家子孙,若 范温 、 秦湛 之徒。” 清 王士禛 《香祖笔记》 卷六:“ 冯祭酒 具区 《跋孙觌尚书尺牍》 云:‘ 阳羡 孙老 得 东坡 弃婢而生尚书,实 坡公 遗体。’予跋 《鸿庆集》 既辩之矣。” (3).犹身体。 晋 葛洪 《 抱朴 子·逸民》 :“或有乘危冒嶮,投死忘生,弃遗体於万仞之下,邀荣华於一朝 之间 ,比夫轻四海爱胫毛之士,何其缅然邪!” 宋 梅尧臣 《道旁虎迹行》 :“伤哉此遗体,冒险轻百金。” 《西游记》 第七九回:“ 沙僧 道:‘朝士休怪 丑陋 ,我等 乃是 生成的遗体。若我 师父 ,来见了我师兄,他就俊了。’” (4).指所 尊敬 的人的尸体。 唐 李商隐 《为王侍御瓘谢宣吊并赙赠表》 :“降悯恻於上公,厚赙礼於遗体。” 元 虞集 《考思亭记》 :“墓也者,遗体之所藏也。” 《说唐》 第四二回:“ 柴绍 放声大哭,只得殓了 元霸 遗体,连同他的遗物和玉玺降表,回转 长安 。” 魏巍 《东方》 第四部第 十七 章:“不一时,又找到了四位烈士的遗体。” (5).指以前遗留下来的 形体 、式样。 南朝 梁 刘勰 《文心雕龙·练字》 :“ 《仓颉》 者, 李斯 之所辑,而鸟籀之遗体也。” 词语分解 遗的解释 遗 (遗) í 丢失:遗失。遗落。 漏掉: 遗忘 。遗漏。 丢失的 东西 ,漏掉的部分:补遗。路不 拾遗 。 余,留:遗留。遗俗。遗闻。遗址。遗风。 遗憾 。遗老(a. 经历 世变的老人;b. 仍然 效忠前一朝代的老人)。 体的解释 体 (体) ǐ 人、 动物 的全身:身体。体重。体温。体质。体征(医生在检查病人时所发现的 异常 变化)。体能。体貌。体魄(体格和精力)。体育。体无完肤。 身体的一部分:四体。五体投地。 事物的本身或全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