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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公租房申请条件
太原市公租房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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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公租房申请条件

太原市公租房申请条件如下:1、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本市市区居民户口,且至申请之日近2年内在本市市区连续居住。(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含13平方米),且在太原市市区范围内无宅基地。2、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本市市区居民户口,且至申请之日近2年内在本市市区连续居住。(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3)家庭无房(含非住宅),且在太原市市区范围内无宅基地。3、对于特殊人群,例如各级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市级以上劳模、全国劳模、残疾军人、烈士遗属(烈士的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荣立二等功(含)以上的复转军人、优秀农民工等在太原市市区范围内无房、无宅基地的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标准限制。综上所述,国家、省确定的优先保障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依照规定优先保障。【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太原公租房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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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公租房申请条件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市区居民户口,且至申请之日近2年内在本市市区连续居住。 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含)1700元/人·月。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含13平方米),且在太原市市区范围内无宅基地。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市区居民户口,且至申请之日近2年内在本市市区连续居住。 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含)2956.08元/人·月。 3、家庭无房(含非住宅),且在太原市市区范围内无宅基地。 对于特殊人群,例如各级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市级以上劳模、全国劳模、残疾军人、烈士遗属(烈士的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荣立二等功(含)以上的复转军人、优秀农民工等在太原市市区范围内无房、无宅基地的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标准限制。国家、省确定的优先保障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依照规定优先保障。

太原公租房申请条件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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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公租房申请条件2022

2022太原公租房申请条件如下:1、属于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1)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籍5年以上;(2)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标准;(3)申请家庭在市区无房。2、属于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1)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籍,或持有市区居住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居住证;(2)申请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7年;3、申请人在市区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6个月以上,或持有市区营业执照和1年以上完税证明;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市区无房;5、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标准的金额;6、申请人直系亲属在本市区无住房资助能力。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太原公租房申请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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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公租房申请条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申请经济适用房条件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经济适用房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具有申请地常住城镇居民户口5年以上;2、申请人是已婚的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3、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4、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申请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经济适用房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经济适用房相对于商品房具有3 个显著特征:经济性、保障性、实用性。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