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第95条规定
法律分析:煤矿安全规程第95条规定了盘区开采施工过程中的详细操作。 法律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五条 采(盘)区开采前必须按照生产布局和资源回收合理的要求编制采(盘)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盘)区设计组织施工,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修改设计。 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采煤工作面和2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者多煤层开采的,该采(盘)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采煤工作面和4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采掘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确定的煤柱。采空区内不得遗留未经设计确定的煤柱。 严禁任意变更设计确定的工业场地、矿界、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 严禁在高速铁路下开采安全煤柱。 下山采区未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等生产系统前,严禁掘进回采巷道。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煤矿企业必须
法律主观:煤矿企业开采,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采掘作业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作业规程,并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采掘作业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应当加强支护;(二)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应当定期检查、维修,并建立技术档案,保证使用安全;(三)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按照国家规定定期检测;(四)露天采剥作业,应当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采剥作业和排土作业,不得对深部或者邻近井巷造成危害;(五)煤矿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任何人不得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下井;(六)有瓦斯突出和冲击地压、在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铁路、水体下面以及在地温异常或者有热水涌出地区开采的,应当编制专门设计文件,并报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七)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应当采取防火灌浆或者其他有效的综合预防自然发火的措施;(八)井下风量、风质、风速和作业环境的气候,应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九)对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应当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控制粉尘危害;井下风动凿岩,禁止干打眼;(十)法律、法规、规章和煤矿安全规程要求遵守的其他开采规定。
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目的是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煤矿企业自身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具体包括以下五条内容:1、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责任,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2、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强化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3、完善落实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跨地区、多层级和境外中资企业投资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4、建立企业全过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5、国有企业要发挥安全生产工作示范带头作用,自觉接受属地监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煤矿安全生产知识题?
煤矿的安全生产不仅关系到煤矿工人的人身安全,还关系到国家的经济收入以及我国的国际形象。那么你对煤矿安全生产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我整理关于的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填空题 1、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总体推进。 2、煤矿企业所说的“三大规程”指的是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 3、“三违”指的是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 4、安全上要做到“四无”,指的是个人无违章,班组无轻伤,区队无重伤,矿无死亡。 5、伤亡事故按事故程度分为轻伤、重伤、死亡。 6、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到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安全出口距离不得小于30米。 7、矿井通风的基本任务是供给井下适量的新鲜空气。 8、安全出口应经常做到应经常清理、维护、保持畅通。 突出部分与巷道两侧距离必须符合本规程第22条的要求。 9、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C,机电装置硐室不得超过30°C,当空气温度超过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措施。 10、无瓦斯涌出的硐室可采用扩散通风且硐室的深度不得超过6米米,***宽度不小于1.5米。 11、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电直接接地。 12、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不得小于0.5%。 13、每个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反风设施必须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 14、矿井瓦斯等级,根据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矿井绝对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划分为低瓦斯矿井、高瓦斯矿井、煤***巖***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三类。 15、***、雷管向工作面地点运输时有***1***分开搬运***2***在运输中不得停留***3***输送***人员不得与他人同行***4***在运输***时不得兼做其它工作等注意事项。 16、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掘进工作面爆破前后,附近20m必须洒水降尘. 17、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开工前,班组长必须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准人员进入工作面。 18、防止瓦斯爆炸的措施有防止瓦斯积聚、防止瓦斯引燃、防止瓦斯爆炸事故扩大。 19、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菸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 20、煤矿企业每年必须至少组织1次矿井救灾演习。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入井检查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21、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 22、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一同编制年度、季度、月度防突措施计划,保证抽、掘、采平衡。 23、井下每组压风自救系统一般可供5~8人用,压缩空气供给量,每人不得小于 0.1 m3/min。 24、在同一突出煤层的同一区段的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 2 个工作面相向回采或掘进; 25、开采有瓦斯喷出或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时,严禁任何 2 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26、 矿井气候条件是指井下空气的温度 、溼度 、风速对人体的综合影响。 27“一炮三检”是指放炮后装药前、放炮前,分别检查风流中的瓦斯。 28. 煤矿井下的主要五大灾害是水,火,瓦斯,煤尘,顶板 29. 矿井通风的主要任务是:满足人的呼吸需要;稀释和排出有毒有害气体和矿尘等;调节矿井气候。 30. 矿井瓦斯涌出形式有普通涌出和特殊涌出。 安全法律法规20题 1、在安全生产中杜绝"三超",即: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 2、安全生产四大因素是人、装置、环境、***管理***。 3、《安全生产法》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 ***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4、新工人的三级安全教育是指厂级教育、车间教育和***班组***教育。 5、《煤矿三大规程指的是***《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工人技术操作规程》。 6、《煤矿安全规程》是煤矿安全法规体系中一部重要的安全技术规章,它具有***强制性***、科学性、规范性、相对稳定性的特点。 7、煤矿安全生产要坚持"三并重"原则,"三并重"是指管理、装备、***培训***。 8、新工人入矿前,必须进行***安全培训***,身体不适合井下作业的不得录用。 9、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0、劳动法》规定,国家对***未成年***工、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11、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12、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13、矿山安全设施的"三同时"制度指的是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 14、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人们常说的"三违"行为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15、法律责任可分为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三大类。 16、 在煤矿生产中,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是***安全第一***。 17、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18、安全生产法中的"三不生产"内容是指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消除不生产***,安全措施不落实不生产。 19、事故调查处理中坚持的原则是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有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20. 根据吸入矿尘的成分不同,煤矿尘肺病可分为***矽肺病***、***煤肺病***和***矽煤肺病***。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历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煤矿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矿务局局长,煤矿矿长等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董事长、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 第五条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