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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马锡五的典型案例

马锡五的典型案例

1938年,华池县封家园子村有个封芝琴(小名胖儿),由其父封颜贵包办,与张金才之子张柏儿订婚。1942年5月,封颜贵为多索聘礼,企图赖婚,一方面教唆女儿以“婚姻自主”为借口,要求与张解除婚约;另一方面又将女儿高价出卖。而封胖儿与张柏儿在一次偶然相遇中,表示自愿结为夫妻。当她得知父亲又将自己卖给庆阳县朱孝昌为妻时,便暗中通知张家。张金才遂召集亲属20余人,深夜携棍棒闯入封家,将封胖儿抢去。封颜贵以张家“抢亲”为罪名将其告到县司法处。县司法处不经调查研究,冒下判决:判处张金才徒刑6个月,封胖儿与张柏儿婚姻无效;但对封颜贵屡次出卖女儿的不法行为却不予追究。对此,当事人不服,群众也不满意。适逢马来华池巡视工作,封胖儿拦路告状。马锡伍亲赴封家园子,深入调查了解,还征求封胖儿对婚姻的意见。在弄清全部案情的基础上,就地公开审理,最后作出判决:依法撤销华池县司法处的判决;封、张双方同意结婚,其婚姻有效;张金才黑夜抢亲,扰乱治安,判处短期徒刑;封颜贵多次出卖女儿,违反政府法令,判处劳役,以示惩戒。对这个判决,群众认为合情合理,受罚者甘心服罪,一对青年人更是欢天喜地,结成了美满夫妻。《解放日报》为此发表社论,评述了马锡伍审判方式的特点,认为这是边区司法战线上的伟大创举。后来,边区文艺工作者以此为素材,编写了鼓词《刘巧儿团圆》和剧本《刘巧儿告状》,以后这一故事又被改编为著名的评剧《刘巧儿》。“陕甘宁边区政府时期,审判制度建设成就之一,就是树立了群众路线的审判方法和作风。陕甘宁边区司法机关曾采取实事求是、为人民服务的审判方法和作风,也就是依靠人民、联系人民、便利人民的群众路线的审判作风。”  1943年,华池县温台区四乡农民封彦贵为贪图彩礼,骗自己的女儿封芝琴(小名封捧儿)与自幼定亲的张柏解除婚约,暗中把女儿卖给了庆阳县48岁的朱姓地主。封芝琴发现受骗后,坚决不从,并表示愿维持原有的婚约与张柏结为夫妻。而张家得知封彦贵买卖女儿后,便召集亲邻乘夜抢回封芝琴与张柏成亲。封彦贵眼看人财两空,气急败坏,告张家抢人。县司法处受理后,对违法抢婚者判刑6个月,同时判封芝琴与张柏婚姻无效。  封芝琴对此判决不服,当听说马锡五专员要到华池县检查工作时,决定拦路告状。1945年4月11日《新华日报》发表的《一件抢婚案》中,对此作了详细报道马专员马锡五是边区妇孺皆知的,他在陇东当了这几年专员,每年总要到所属各县巡视几次工作。这里是华池县境……迎面走过来一个二十几岁的乡下姑娘,当她发现面前来的是马专员,不觉怔一下,然后立即深深地一鞠躬……  这就是封捧儿,是封家园子抢婚案的女主角,她碰见了马专员,就这样告起状来……封捧儿凌凌乱乱支支吾吾向马专员诉说了一遍。“好吧”,马专员说:“我现在到乡公所去,你放心,我总要搞好这件事才走。”就这样马专员受理了这件案子。  马锡五首先在当地乡村干部和群众中作了调查,详细询问了事情的前后经过。为了了解当地群众对这件事情的看法,马锡五和乡区干部访问了许多老百姓。通过调查访问,了解到群众对封张两家的纠纷虽然看法不尽相同,但对于封芝琴和张柏这一对好好的小夫妻被拆散,群众表示不满。这就证明前次县司法处的判决的确不妥当。在此基础上,马锡五又派平日和封芝琴接近的妇女与她谈话,以了解她的想法。并亲自征求封芝琴的意见。封芝琴的态度很明朗。她表示:“死也要与张柏儿结婚。”  全部真相都弄清楚后,马锡五立即会同华池县司法处负责同志在当地乡公所进行了群众性的公开审理,邀请乡亲们参加案件审理,让大家发表意见。群众既对这种座谈式的审判感到新奇,也为自己能参与审案而兴奋。老百姓到的很多,有一些只是来看看“专员审案子”的,瞧瞧热闹;有一些则是来发表意见的,既然有权利说话,他们早就心里痒得慌了。审理开始,首先是一般地讯问当事人,然后重要的节目到了:请大家发表对全案的意见。许多人说了话,有老头子,也有青年人,有男的,也有女的。大家议论纷纷,发表不同的看法。大多数人的意见是:封捧儿既然同意,一对少年夫妻没有问题,不能拆散。摸清群众的意见后,进行了判决:承认封芝琴和张柏这对青年的婚姻有效,同时对买卖女儿者和非法抢亲者都给以处罚。“这一回真正把问题解(决)了,不像前次那样光通过法庭判决而问题没有真正解决。这一回大家都觉得入情入理,非常恰当,受罚的承认自己罪有应得,一对小夫妻更是皆大欢喜。”  马锡五对“封芝琴婚姻案”的公正审理,不仅使一对反对封建婚姻制度,争取婚姻自主的青年心愿得以实现,也使群众在参与案件审理充分发表意见的同时,受到了教育,提高了自觉遵守边区婚姻条例的意识,有力地打击了买卖婚姻的陋习。“封芝琴婚姻案”的公正判决一时成为美谈,并迅速传遍边区。  1943年3月,陇东分区专员、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马锡五在华池县检查工作时,通过深入调查,公正审理了当时很有影响的“封芝琴婚姻案”,并由此创造了深入调查研究,坚持原则,坚决执行政府的政策法令,座谈式而非坐堂式,“民门”而非“衙门”的“马锡五审判方式”。上世纪50年代初以“封芝琴婚姻案”为原型的倡导新婚姻观念的评剧《刘巧儿》,以生动的人物、故事和脍炙人口的唱段红极一时,在社会上产生了极大影响,对1950年4月诞生的新中国第一部法规《婚姻法》的宣传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每当演出《刘巧儿》,常常使我想到这位勤恳为人民办案的马专员。”  新凤霞  “封芝琴婚姻案”发生后,边区著名民间艺人韩起祥以此为基础创作了长篇说唱文学《刘巧儿团圆》,在边区广大地区演唱。由于顺应了边区青年大胆争取婚姻自主、反对买卖婚姻的强烈意愿,再加上故事曲折生动,很快走红陕甘宁边区,并传唱到其他解放区。  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婚姻制度。  “巧儿我自幼儿许配赵家,我和柱儿不认识怎能嫁他?上一次劳模会上我爱上人一个……这一回我可要自己找婆家……”这是以《刘巧儿团圆》为脚本改编创作的反映青年争取婚姻自主的评剧《刘巧儿》中脍炙人口的唱段。  马锡五对这部宣传婚姻法的剧目十分关注、关心。著名评剧表演艺术家,巧儿的首演者新凤霞这样回忆:有一天在民主剧场演出,散戏后马锡五同志到后台看望我们。“他身穿老区的粗布灰制服,满面笑容,和蔼可亲。他一进后台大家就把他围住了……连前台的工作人员也来后台跟马锡五同志坐在一起谈心,都要听听他看完《刘巧儿》的意见。马锡五说:刘巧儿这个角色演得好,很真实,唱得也好。赵柱儿演得也朴实,和真的柱儿很像。”同时,他也热情地提出了改进意见,主要是演员的化妆,要符合当时当地的习惯,如巧儿辫子上扎红丝绳不对,应当是用红绒线绳扎辫子,还应戴上朴素的耳环;赵柱儿头上扎的毛巾结子应打在前头,打在后头是河北农民的扎法,而不像陕北农民了……《刘巧儿》剧组根据马锡五和一些当年在边区工作过的老同志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的改进。  之后,更加接近现实、接近生活的《刘巧儿》受到了广大观众的热烈欢迎和普遍赞誉。新凤霞在回忆文章中曾对当时的演出盛况及其影响作了如下描述:1950年,为宣传婚姻法,《刘巧儿》演遍了农村、工厂……有一回我们到顺义县演出,散戏后我正在卸妆时,进来一位老头,还有一位十六七岁的女孩儿跟着。老头对我说:“戏很好看。看戏后我决定不做‘巧儿她爹’,我女儿要学刘巧儿。我跟闺女说了,明天就去退彩礼。”说着,老汉低下了头,脸上带着很难为情的样子。女孩走到我面前,红着脸小声说:“谢谢。”原来,女孩自己找了对象,父母不同意;父亲做主给女儿包办了婚姻,收了彩礼。女孩儿反对,吵着闹着要死要活。没想到看了《刘巧儿》,老汉改变了想法,决定退彩礼,女孩儿为这太感谢我们了,非要亲自向我道谢不可。他们爷俩欢天喜地地走了,看见他们幸福,我也感到幸福。  1956年,长春电影制片厂将评剧《刘巧儿》搬上银幕,“刘巧儿”的故事传遍全国,剧中的刘巧儿和赵柱儿成为了那个时期争取婚姻自由、反对封建包办的男女青年心中的偶像。在边区群众口中,马锡五被誉为“马青天”,但他却只把自己看作一名为大家做事的“公家人”  马锡五,陕西志丹县人。1930年追随刘志丹参加革命活动,1935年加入中国共产党,他是陇东人民熟悉和爱戴的领导人。在长期从事革命斗争并担任重要领导工作期间,他始终坚持走群众路线,坚持实事求是,正确贯彻和维护党的政策与原则,1937年9月任庆环分区专员公署专员,1940年7月,庆环分区与陇东分区专署合并为陇东分区专署,马锡五任副专员、专员,1946年4月,被选为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  在长达10年之久的时间里,马锡五与陇东人民建立了深厚的情谊。尤其是在1943年兼任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期间,为健全边区的法制,他几乎走遍全区所有村庄,走家串户,深入群众,调查研究,设立流动法庭,公开审理,公平办案。他不仅正确公正地审理了著名的“封芝琴婚姻案”,还通过详细了解案情,大胆走群众路线,审理平反了当时影响较大的曲子县所谓的“三兄弟谋财杀人案”,释放了被错押的三兄弟,惩办了真正的凶手。此后,他又受理了合水县五区六乡的两起对县判不服的土地纠纷案,他派分庭有关工作人员深入实地调查,做了大量调查工作,合理、妥善地解决了这两起有影响的土地纠纷案。这几起在边区颇有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让边区群众认识了为人民办好事的“马青天”,边区到处传颂着马专员深入群众,公平断案的佳话。同时,边区司法战线上也正式总结并形成了著名的“马锡五审判方式”。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主要特点即深入调查,不轻信呈状,在司法工作中贯彻党的群众路线,通过深入群众开展全面的调查而弄清案情事实;合理调解,将判决和调解相结合,在坚持政策法令的原则下,对一般民事案件进行合理的调解;实行座谈式而非坐堂式,“民门”而非“衙门”。集中为一点,就是“充分的群众观点”。“马锡五审判方式”从1943年开始形成,到1944年在陕甘宁边区和各抗日民主根据地推广,使抗日民主根据地的司法工作提高到了一个新的水平。马锡五的名字成为抗日民主根据地人民司法战线上的一面旗帜。  马锡五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品质和作风,以及他的卓越政绩,得到了人民的赞誉,受到了党和边区政府的表彰和奖励。1943年1月,在西北局高级干部会议上,西北局和边区政府表彰和奖励了全边区推选出来的领导经济建设成绩昭著、刻苦奉公、在群众中有威信的22名领导干部,马锡五就是其中之一。毛泽东主席在给他的奖状上亲笔题词为:“一刻也离不开群众。”在马锡五心中,人民群众是最伟大的,最有智慧的,“三个农民佬,顶一个地方官”,这就是马锡五的信条。他平易近人,谦虚朴素,善于接近群众也乐于接近群众,他时常走村串户,和乡亲们谈天说地,了解群众的疾苦,对于群众反映的问题,他总是认真地去解决。他为群众解决了一个个冤案,他处理的案子件件入情入理、公平公正,不仅使群众感到满意,而且增强了人民群众对民主政权的信任,大大提高了党和政府的威信。在边区群众口中马锡五被誉为“马青天”,但他却只把自己看作一名为大家做事的“公家人”。  是的,马锡五是一名“公家人”,是一名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家人”;是一名将调查研究贯彻于工作全过程、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得到群众交口称赞的“公家人”。  “群众在干部的心里有多重,干部在群众心中就有多重。”1962年4月11日,《人民日报》发表谢觉哉同志为悼念马锡五写的挽诗,挽诗集中体现了人民群众对马锡五的赞颂和怀念  你是从群众泥土里长出的一棵树,  群众泥土是你智慧的源泉  你做司法工作:  不为陈规束缚,  不被形式纠缠。  能深入,能显出;  既细致,又自然。  多少人民叫你“马青天”。  你一些好的判例并未完全搜辑,  《刘巧儿》只是个小小的流传。  病,夺去了你的生命,  你的品质、智慧、作风,   永远留在同志们的心田。

2,新时期如何看待马锡五审判方式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将群众路线的方针运用于司法实践的审判方式。马锡五(1898-1962年)在担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庭长期间,在巡回审判中,贯彻群众路线,深入农村、调查研究、依靠群众、尊重群众意见;同时,又注意在审判活动中使群众受到教育;并且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不拘形式,他依靠群众,纠正错案,解决疑难案件,被群众誉为“马青天”。他的审判工作经验被总结为“马锡五审判方式”。在抗日根据地的推广,使得人民司法工作的面貌有了很大改变,得到了人民群众的拥护。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的今天,各类案件不断增加,各类纠纷日益复杂。新的历史时期,总结和分析应用马锡五审判方式,有助于我们继承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优良传统,也有助于我们解决目前司法审判工作面临的新挑战、新情况。学习马锡五审判方式,有利于我们立足现实,面向未来,做个让人民群众满意的好法官。一、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1、简化诉讼审判手续简化诉讼审判手续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一个显著特点。马锡五在审判活动中,废除了国民政府诉讼法规定的繁杂的诉讼手续。实行便民利民的简便诉讼手续。例如:马锡五审判方式中,口头诉讼与书面诉讼的效力相同,对于当事人不明管辖而错投的诉状也不是一推了事,而是代为传递。另外,在大多数情况下,都免除诉讼费,并且免除状纸、抄录、传讯、检验等杂费,极大地减轻了人民群众的诉讼负担。在审判方面,实行巡回审判、就地审判等便民制度,判决书都强调通俗易懂,反对文辞晦涩。这些优良的传统作风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都有具体的体现,并且规定更加人性化,从而体现了司法为民的时代精神。2、注重调解制度注重调解制度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又一显著特点。人民调解制度确立调解工作是人民司法诉讼制度的重要补充。对于以后新民主主义法制制度建设具有重大的影响。其中确立的调解原则有:自愿原则(双方当事人自愿)、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并照顾当地的民间习惯、调解并非诉讼必经的程序等等。一般规定调解应当制作调解书,且认为调解书与判决书有同等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协议 ,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虽然马锡五审判方式中调解原则与现行法律的调解原则不尽相同,具有明显的时代特点,但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调解原则对于今天的司法实践仍然有很好的借鉴作用。二、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继承马锡五审判方式是群众路线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体现。群众路线是中国共产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识之一,是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和优良作风。党的任务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来,到群众中去。坚持群众路线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对新民主主义时期的社会稳定以及新中国的法制建设都发挥了巨大作用。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尊重人民群众的创造精神就必须坚持群众路线。具体到现在的司法实践,继承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优良传统,就是在审判实践中坚持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因此,在新时期,继承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髓,对于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具有现实的意义。马锡五审判方式作为特定历史时期的审判方式,应该也必须用实事求是的态度来看待,要同新的时代、新的形势有机结合起来,才能让这种优良的作风保持活力,并且焕发出新的生机。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需要一个安定团结、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来进行经济建设,这就要求在司法审判活动中,更好地以人为本,发挥法院调解工作的作用,强化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及时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在这方面,马锡五审判方式值得我们去借鉴。三、 马锡五审判方式与当代审判制度1、马锡五审判方式与当代的巡回审判巡回审判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一大显著特点。巡回审理、就地办案,方便了当事人,有利于工作和生产,易于得到当地基层组织、群众的支持、有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也有利于生效法律文书的具体执行,便于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是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是民事审判贯彻群众路线的具体表现,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独特的审判方式。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人民法院或其派出法庭应根据民事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当事人的需要,派出审判人员到当事人所在地、案件发生地、争执标的物所在地开庭审理案件。这些规定就很好地继承和发扬了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髓,但是在巡回审判的过程中,还存在执行力度不够等一些现实问题,需要进一步予以完善。2、马锡五审判方式与当代的诉讼调解诉讼调解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重要特点。诉讼调解,又称法庭调解。是指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问题,本着相互谅解的精神进行协商以达成一定协议的诉讼行为。法庭调解一方面可以简化诉讼程序,节约诉讼费用;另一方面有利于及时解决纷争,增进社会和谐稳定;再一方面,对于调解达成的有支付内容的协议,当事人更能从心理上予以接受,使协议更快、更好地得到执行。以调解方式解决民事纠纷是我国民事审判的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我国的诉讼调解,从调解为主、审判为辅的方针到目前的法院调解遵循自愿、合法原则,经历了一个反复而漫长的过程。马锡五审判方式的诉讼调解是以调解为主、审判为辅的审判方式。随着改革的深入发展,民事、经济纠纷种类越来越多,情况也越来越复杂,人们的权利观念也逐渐增强,那种审判人员一调再调,以调代审的做法已不适应客观需要,所以,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调解自愿和合法的原则,体现了社会的进步、法制的进步。但是,马锡五审判方式注重调查研究,做好庭前调解;摆事实,讲法理,做好当庭调解;慎判决、重执行,做好庭后调解,将调解工作贯穿于审判工作的全过程,对于新时期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仍将发挥重要作用,值得我们的重视和学习。3、马锡五审判方式与当代的司法为民的司法精神马锡五审判方式通过简化诉讼手续,实行巡回审判、就地审判等便民利民措施,最大程度为人民群众提供司法服务,从而体现司法为民的精神。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核心就是在司法审判活动中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新的历史时期,这种为人民服务的精神不能变,要结合新形势,对司法审判活动中如何便民、利民,切实做好服务提出更高的要求。目前,法院举行的大接访活动,以及判决书的审后说明理由制度都体现马锡五审判方式在新时期的继承和发扬。总之,马锡五审判方式虽然是特定历史条件下审判方式的代表,但是,这种审判方式的精神并不过时,对于今天的司法实践仍具有现实意义。我们必须继承和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髓,结合新时期司法实践的新情况,实事求是,有的放矢地加以运用。马锡五审判方式也将在新的历史时期绽放出新的光芒。

3,马锡五是谁?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以陕甘宁边区从事审判工作的马锡五命名的,这种审判方式是在当时的司法理念、制度和经验的基础上,总结、提炼和发展出来的较系统的民事诉讼模式。

其特点有四:1、法官全面调查取证,发现案件事实真相;
2、发动和依靠群众,调解为主,司法干部与群众共同断案;
3、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廉洁公正;
4、实行巡回审理、田间开庭等简便利民的诉讼程序。

马锡五审判方式包括三个有机联系的步骤:查明案件事实、听取群众意见形成解决方案、说服当事人接受。马锡五审判方式为当时广大老百姓所接受和推崇,并在以后相当长的时间内影响着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构造,其中许多具体原则和作法以后被直接运用于新中国的民事诉讼制度。


马锡五其人
马锡五,陕西保安(志丹)县人。光绪二十四年(戊戌)农历十一月二十七日(1899年1月8日)出生。1930年参加革命工作,参与创建陕甘苏区的斗争。历任陕甘省粮食部部长,国民经济部部长和陕甘宁省苏维埃主席等职。抗日战争时期,边区政府于1942年10月任命马锡五为陇东专署专员,1943年3月依照边区政府的命令兼任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开始从事司法工作。1946年边区参议会上,被选为边区高等法院院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担任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院长。1954年,被任命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1962年4月10日于北京病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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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何传承和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

本网讯马锡五审判方式作为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审判案件的重要模式,让更多的法官走到群众中间去,把法庭开到离老百姓最近的地方去。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强调,推行马锡五审判方式是全省法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举措,各地法院要学习先进经验,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实在在的措施,把马锡五审判方式推向深入。那么,呢? 马锡五审判方式并不是马锡五个人的发明,而是在当时的司法理念、制度和经验的基础上总结、提炼和发展出来的一种诉讼模式,其中许多具体原则和做法以后被直接运用于新中国的民事诉讼制度。该审判方式具有以下三个显著特点: 一是强调走群众路线,注重调查研究。深入乡村,走近群众去调查案情,征询群众的意见,倾听群众的呼声。通过调查研究,理清是非曲直,并动员广大干部群众共同参加案件的调解。 二是调判结合,注重调解。办案中他不是简单的一判了之,而是根据不同的对象、有的放矢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化解当事人的抵触情绪,晓之以理, 动之以情, 最大限度地力争调解结案。 三是巡回办案,方便群众,办案中他经常到田间地头、群众家中就地开庭解决纠纷,方便群众诉讼。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优势在于当事人的情理得以充分表达,司法的人民性得以最大限度地彰显,这种诉讼模式在当时的历史时期对巩固民主政权,调解民事纠纷,维护根据地的社会稳定,促进边区生产,保证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的胜利都发挥了重大作用,做出了历史性的贡献。 马锡五审判方式包括三个有机联系的步骤:查明案件事实、听取群众意见形成解决方案、说服当事人接受。马锡五审判方式为当时广大老百姓所接受和推崇,并在以后相当长的时间内影响着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构造,其中许多具体原则和作法以后被直接运用于新中国的民事诉讼制度。 传承和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具体举措 。首先, 树立司法为民、司法利民的理念。 按照省高院的要求,牢牢把握马锡五审判方式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的理论精髓,深入开展巡回审判工作。法院党组成员带头转变作风,带头真抓实干,带头巡回审理重大疑难案件。为广大法官作出表率,统一干警思想,切实把巡回审判变成了两级法院广大法官的自觉行动。 其次, 追求和谐、注重调解。 2009年全省法院系统开展调解年活动为契机,大力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深入开展巡回审判工作,用人民群众听得懂、看得明、信得过、靠得住的方式解决纠纷,做到真正为人民服务,让人民满意!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司法审判原则,切实做好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使案件处理尽可能地做到案结事了。法官审判案件不仅要正确适用法律,更重要地是要尽可能地让当事人无论输赢都心服口服。为此,王胜俊院长指出在民事审判工作中,要注重调解,依法调解,河南高院张立勇院长也指出:要坚持以定纷止争为目标,推动建立和发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一步做好司法调解,指导人民调解,依法监督支持仲裁调解的工作。 针对司法调解工作,张立勇指出调解是更高层次的审判,并希望全省法院要坚持调判结合,以调为主,调解优先的原则,在各项审判中开展全程调解,全员调解。其强调,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根本目的是化解矛盾、促进和谐。而司法调解工作最容易实现构建和谐、以人为本的目标。法官审理案件不能一判了之,要通过扎实细致的调解工作真正做到使当事人服判息诉。人民法院要借助政府、工会、妇联等的力量,使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结合起来;人民法院的司法调解工作要贯穿整个诉讼过程,要实现诉前调、诉中调、诉后调,不断扩大调解的适用范围,以随时随地、最大化地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一方面,法院干警首先在思法理念上实现三个转变。即从重判轻调向调判并重转变;从重庭审调解向诉讼全过程开展调解转变;从忽视人民调解向积极借助社会力量进行调解转变。另一方面,探索创新,构建大民调工作格局。今年以来,全市法院把诉讼调解与行政调解、人民调解有效结合起来,形成了三位一体、多方联动的全方位、立体化的大民调格局和网络,取得了显著成效。 走群众路线,依靠群众办案。通过社会的力量来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建立和谐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离不开良好的外部环境。如何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就要求我们广大法官继续发扬好我党走群众路线的优良传统,摒弃座堂问案,多到案发地调查走访群众,征询当地群众、基层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当地党委政府对案件处理的意见和建议,要将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和当事人举证结合起来,尽可能地发现案件的客观事实,不能以当事人有举证责任为借口忽视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责任。